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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社会、经济管理过程中,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调节分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资源性、管理性和证照性的费用。
  本条例所称事业性收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立项从严,标准合理,适时调整,依法征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统一收费票据制度和资金收支集中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是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市(地区)、县(市、区)财政部门、物价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财政、物价部门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设立和标准核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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