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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生产销售食品卫生规定[失效]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销售工作。
  第七条 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环境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周围环境清洁,距离垃圾站、污水坑塘、畜禽养殖场(圈)、公共厕所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外;
  (二)摊位布局合理,直接入口食品摊点应当与畜禽产品、水产品等易腐食品经营点分开设置;
  (三)在有上下水系统的城镇市场、街头设置饮食摊群,其举办者应当建设清洗食品和用具、设备所需的供水、排水设施;没有供水设施的饮食摊点,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备洁净的贮水容器,保持充足的清洁用水;
  (四)场内有密闭的垃圾、泔水、废弃物存放设施;
  (五)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应当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售货亭、工作台(橱、车)及相应的通风、防腐、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其他有害昆虫的设施;
  (六)在重要旅游参观点、大中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车辆过往频繁地段一般不得设置饮食摊群。确需设置的。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指定适宜地点。
  第八条 开办街头饮食摊群和畜禽产品、水产品市场,其场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已经营业而不具备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达到要求,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九条 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应当新鲜、清洁、无毒、无害,色、香、味等感官性状正常,所有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符合规定的卫生标准;
  (二)制售以肉、奶、蛋、鱼等为原料的食品或者其它易腐食品,应当冷藏保管,做到原料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放置;
  (三)销售直接入口的生食品应当清洗消毒,熟食品应当高温烧熟,隔夜存放或者夏季存放超过六小时的熟食品,必须再经高温或者其它方法进行卫生处理后方可出售;
  (四)制作食品、饮料和清洗食品及其加工用具的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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