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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十八条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答复代表。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原选举单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地区办事机构,组织本地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人以上可以单独编组,不足三人的,也可以同上一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编组,还可以按照行业系统编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小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1)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3)就地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4)联系原选举单位,分工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代表小组应当建立代表活动制度,制定活动计划,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代表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集中视察和专题视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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