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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组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有关组织和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五)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动员和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建立群众性的自防治治安保卫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对社会治安问题多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治理;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定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各自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公安机关应加强侦查破案工作;及时查处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对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特种行业、重点地区、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检查、指导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基层治保、群防群治工作,严密治安防范网络,严格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的执行、监督与考察。
  人民检察院应通过依法行使检察职能,加强法律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做好对免诉人员的回访考核,检察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措施的实施情况。
  人民法院应做好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及时处理行政、民事、经济案件,防止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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