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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修正案(199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修正案
 (1992年12月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
  第十九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3亩以下(含本数,下同),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用菜地10亩以下,耕地3亩以上3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征用西安市城区、郊区的菜地20亩以下,耕地3亩以上5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100亩以下,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
  西安市城区、郊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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