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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失效]

  (三)向承包方收取承包金(含集体提留、乡统筹费,下同),对耕地以外的其他承包项目,要求承包方提供担保人或相应的财产担保、抵押;
  (四)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安排、调用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五)依照合同规定,为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六)不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七条 具有生产经营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户、联户、个人合伙、专业队组)有权承包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也可以成为承包方。
  第八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项目行使经营自主权;
  (二)承包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项目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转包承包项目或转让合同;
  (四)荒山、荒地、滩涂、水面、林地、草地等开发性项目在承包期内可由其继承人继承;
  (五)对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应合理利用和保护;
  (六)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或者合同规定的生产指标和生产任务;
  (七)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缴纳税金、承包金,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与无效合同的确认

  第九条 承包标的、方式、期限、指标、服务内容和奖惩办法等主要事项,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
  第十条 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和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包项目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用途、价款、地点、座落、生产经营方式或管理使用方法及承包期限;
  (三)承包方应缴纳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承包金以及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的数量、时间和方式,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数量和结算方式;
  (四)发包方提供服务的项目、方式及收费办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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