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相应的注册资金、从业人员和设施;
(二)经营场所符合文化、安全、消防、卫生等要求;
(三)符合其它法定条件。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从收到文化经营者提出的申请之日起,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文化经营者应按规定期限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歇业或者变更经营负责人和登记事项的,到原审批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文化经营者的《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除原发证机关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押或者吊销。
第十五条 严禁有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安定、泄露国家秘密内容的文化产品进入本市文化市场。
严禁盗版、盗印及其它非法进口、生产的文化产品进入拉萨市文化市场。
第十六条 拉萨市文化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买卖许可证、营业执照、书报刊号、音像制品版号、准映证号等有关证照;
(二)证照不全、无证或者持伪证经营;
(三)欺行霸市扰乱文化市场;
(四)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
(五)经营淫秽、恐怖、凶杀和封建迷信制品及非法出版物;
(六)利用文化经营活动或者场所进行赌博、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
(七)损害市容市貌、阻碍交通和妨碍社会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八)阻挠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和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九)专(兼)营排版、制版、印制、复印、影印、誉写、打印等业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印、复制和出售非法出版物。
第十七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包括营业性舞厅、歌厅、KTV包厢、音乐茶座、录像放映室、健美表演(包括业余和个体民间艺术时装表演)、游乐园、电子游戏、台球、门球、保龄球、汽枪打靶和有文化娱乐项目的餐饮业等各项文化经营活动。
严禁任何经营单位和个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和录像放映室(即三室一厅)。
第十八条 影视放映单位不得出售、出租或公开放映供教学、研究用的内部资料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