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拉萨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
拉萨市文化局是本市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文化市场稽查队,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稽查工作;各县文化市场的管理、稽查工作,由各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工作受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公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城市监察、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同搞好本市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三)负责核发有关的经营许可证和年检工作;
(四)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五)指导、监督基层文化管理部门的工作;
(六)其它有文化市场管理的事项。
第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
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被检查者出示执法执行。
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必须清正廉洁、严格执法。不得从事、参与或者变相从事、参与文化经营活动;不得徇私舞弊,牟取私利;不得索取财物,收受贿赂;
不得挪用、私分收缴物品;不得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不得故意刁难、报复经营者和打击报复举报者。
第三章 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 文化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文化经营许可证》按国家规定式样统一印制,市、县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按职责审批发放。
在拉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凭此证到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有关证照。
文化经营证照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十二条 申办《文化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