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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失效]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七条 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书,进行登记,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未经审定可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推广、报奖和广告。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十八条 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专业生产。
  商品种子生产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由种子管理机构负责。乡、村、户自用的常规良种由乡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凡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
  商品种子生产者要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和加工设备,并掌握种子生产技术。
  商品种子生产,由种子经营部门根据市场需求,与承担生产单位签订预约合同,并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加工过程应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种子必须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种子管理机构,在农村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的粮油定购任务,按照收购的种子数量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减。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生产收购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种子生产基地按计划交售种子。
  第二十三条 种子生产基地所需的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由各级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四条 农作物商品种子实行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计划指导下的多渠道经营。
  第二十五条 经营农作物种子实行《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外省来我区经营种子者需持本省种子管理机构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向自治区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我区《种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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