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3日)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西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于1996年11月26日经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10日
西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油、棉、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它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凡在区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区农作物种子工作,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五条 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