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7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12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据
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更好地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全区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
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人大工作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与常委会的工作发生冲突时,要服从常委会的工作安排。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