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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二)确定召开本级亿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和议程草案,做好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办理结果;
  (四)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经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五)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或者代表视察、调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及时了解、传达代表和选民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长、镇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乡长、副镇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七)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举行会议时,由常务主席主持会议,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也可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和本行政区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的各项决定,须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联系代表和选民,了解代表开展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二)接受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主席团和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列席本级政府的重要会议;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副主席代理,直到常务主席能担任职务时止。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主席、副主席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的监督。
  主席团成员的补选,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受选民监督。选民有权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以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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