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他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选举程序和方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会议的选举,如果发生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或者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或在候选人均未获得过半数选票等情况时,是否再进行选举,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出意见,提请大会审议。
被提出罢免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会议中答复。
第十七条 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询问,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人说明。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主席
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三至五人组成。设常务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主席团成员的人选,由召集会议的上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每届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职责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了解检查
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