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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失效]

  第三十四条 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建房用地的申请报批程序,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城镇规划区外的个人建房征用耕地、菜地或园林地的,由乡人民政府审查,经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其它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用地限额核查批准,并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征用新的建房宅基地收费标准与经费使用管理,比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农牧区居民在荒地上建房的,免收征地费。
  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干部、工人、城镇居民和归国藏胞,以最低标准收取征地费。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的个人建房用地正式划拨后,二年内不使用又未申请延期使用的,由原批准单位收回。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以下非法占地行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设施,并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
  2、利用欺骗手段占用土地的;
  3、超批准面积擅自多占土地的;
  4、买卖、变相买卖土地的;
  5、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
  6、非法占地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以下滥用土地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治,并处以非法所得额或经济损失额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罚款:
  1、擅自在耕地、草地、林地上修路、建房和挖草皮、取土的;
  2、擅自开荒造成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
  3、非法出租土地的;
  4、其它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以下滥用职权行为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当事人或主要责任者提出警告,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对于不理睬、不服从警告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请主管机关对当事人或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1、不经严格审查乱发土地使用证,造成土地权属混乱的;
  2、无权、越权或不按法定程序批地的;
  3、超标准批地的;
  4、城镇城市用地超越法定规划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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