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组织有关方面达成征地协议,编制征地方案,按征地面积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五)用地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批准文件,并实地界定月地界线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组织施工;
(六)工程竣工后,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用地进行审核验收。认可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在城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依照《
西藏自治区城镇建设管理办法》,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土地的权限
(一)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千亩以上或征用耕地或其它土地的总和达到二千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耕地、菜地、园林地五亩以上,不足一千亩的,其它土地五十亩以上,不足二千亩的;征用多种类型土地面积总和在五十亩以上,不足二千亩的,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菜地、园林地超过三亩,不足五亩;其它土地十亩以上,不足五十亩,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备案。
(四)征用耕地、菜地、园林地三亩以下,其它土地十亩以下,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市)、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征用土地时,按下列标准支付各项征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菜地或园林地的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征用地(市)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草地、每亩补偿六千至八千元,其它土地每亩补偿三千至五千元;征用城镇郊区的草地,每亩补偿二千至四千元,其它土地每亩补偿五百至一千元;征用其它地区的草地每亩补偿一千至两千元,其它土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有青苗的,按当季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损失;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桥梁、水利设施等建筑物,按折旧实际价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