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城镇建设,要附合城镇土地利用规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城镇小区建设用地,在城镇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和建设规划,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工程进度分期划拨小区用地。
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城镇小区建设用地进行监督,尽量减少城镇土地占用。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正式划拨后,二年内未破土动工的,由土地所在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按同类土地年产值两倍标准,收取土地荒芜费并收回土地,报原批准征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承包者对承包的耕地不耕种,弃耕撂荒二年以上的,由当地乡人民政府向承包者征收土地荒芜费。土地荒芜费按撂荒耕地的前三年平均产值收取,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收回撂荒的承包耕地,可转包给有能力耕种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土地荒芜费只能用于土地的开发与整治。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掌握,县土地管理部门做出预算,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挖沙、采石、取土的,必须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采挖。
因挖沙、采石、取土造成破坏的土地,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复垦。
第四章 国家与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单位的建设用地,均按本章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与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报批程序: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征地单位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建设单位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三)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1、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批准文件;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文字说明;3、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及年度投资计划;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5、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