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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依法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予以登记,并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技术合同登记费。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技术交易费用与税收

  第二十六条 技术交易的价款或者报酬,由当事人协商或竞价确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支付技术交易费,按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
  事业单位支付技术交易费,在业务收入中列支,没有业务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向银行申请科技贷款和提取奖酬金。
  未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的,不得享受前款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收入,应照章纳税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个人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技术转让、业余兼职和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收入归本人所有,达到纳税标准的,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技术交易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技术交易专用发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在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交易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技术交易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可从所得的技术性收入中按规定提取奖励费,奖励直接从事该项目的有关人员。
  向贫困地区转让技术、提供技术服务的,奖酬金可适当提高。
  从各开户银行提取技术交易奖酬金;必须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提取奖酬现金审批表》,按银行现金管理规定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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