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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交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技术权益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允许转让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科技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业余从事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从事技术中介和代理业务,应该遵循“诚实、信用、保密、合理”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买卖双方的技术秘密泄露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转让。
  第十八条 举办市、县(区)技术交易会,应由主办单位报经同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部门备案。
  主办单位必须在技术交易会结束后将交易会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技术商品的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广告内容必须与有关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文件一致。
  第二十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发的技术市场检查证件。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实行技术市场统计制度。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技术经营机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技术交易必须订立书面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实行按地域一次认定登记制度。
  技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在合同成立后三十日内由技术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持技术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从本市以外引进技术订立的技术合同,由当事人向本市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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