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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五)负责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和技术经纪人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技术商品信息流通,开辟信息渠道,推动技术商品信息交流;
  (七)组织对在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交易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技术市场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工商、税务、财政、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技术经营机构与技术经纪人的管理

  第八条 技术经营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从事技术交易活动而依法成立的机构。
  成立技术经营机构,应经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技术经营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进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活动;
  (二)创办、领办或联办技、工(农)、贸一体化的科技开发实体;
  (三)生产、经营科技中试产品和科技新产品;
  (四)技术中介服务;
  (五)其它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专门提供中介服务的人称技术经纪人。
  技术经纪人应通过考核,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技术经营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应接受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技术交易的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技术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的原则。
  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可采取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招标会、信息发布会、技术洽谈会、科技集市、常设技术交易市场、中介方联系介绍、技术拍卖、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组织科研生产联合等形式。
  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应在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下进行。
  第十四条 向技术市场提供技术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该技术的合法性、可靠性负责。凡属阶段性的技术成果,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转让,但应如实说明实际开发程度,并在合同中载明后续开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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