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凡承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均一律使用云南省轻纺工业厅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统一合同文本。
二十一、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和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和云南省物价局制定的有关收费规定,并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二、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云南省轻纺工业厅另行制定。
二十三、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和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
二十四、对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实行竣工工程质量评定证书制。未经质量检测评定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有关部门对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涉及国家机密的工程除外)。
二十六、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材料选用,必须符合GB50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其他防火要求。
室内装饰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有关图纸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设计审核。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原负责防火设计审核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消防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二十七、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二十八、室内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维修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费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九、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