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办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必须先取得室内装饰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后持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能开展室内装饰活动。
八、新开办的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经室内装饰主管部门严格考核,达到质量要求的,资质证书可延期或升级。
九、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元月1日到3月31日为年检时间,逾期不参加年检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十、严禁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等级证书。
十一、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因故撤销、分立、合并,应在撤销、分立、合并前30日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分立、合并的应重新申请审定资质等级,并办理工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十二、凡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室内装饰工程,不论其有无纳入国家基建或技改投资计划,均应采取和主体建筑物分开发包。除某些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鼓励公平竞争。
十三、发包方必须对投标方案保密,严禁在未取得投标方同意时将方案占为已有或转让。
十四、发包方在招标时应该实应标单位,企业资格等证件,具备条件的,准予投标,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参与投标。严禁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无资格的单位承包。
十五、发包方不得强迫承包方购买其指定的各种装饰材料和设备。不得在招标投标中收受贿赂和其他好处。
十六、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垄断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室内装饰工程。
十七、承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不得利用行贿、给“回扣”或其它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十八、实行总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总包单位,可以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但必须对工程的工期、质量等向发包方全面负责。
十九、外省市来我省承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和企业,必须凭企业所在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及外出施工证明,到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领取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同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