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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轻纺工业厅通告


  根据国务院国办通〈1992〉31号《批复通知》、省政府云政办发〈1992〉223号《关于建筑装饰业与室内装饰业分工管理的通知》和云政办发〈1996〉151号《关于重申建筑装饰业与室内装饰业分工管理的通知》规定,室内装饰与建筑装饰是两个不同的行业。为加速推进我省室内装饰业向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健康有序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轻纺工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云南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管理,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室内装饰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室内装饰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创造,包括室内空间的装饰设计及施工等活动。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系指房屋、车船、飞机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云南省轻纺工业厅归口管理全省室内装饰行业。县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该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四、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必须按原轻工业部(现轻工总会)、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计和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五、已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企业,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升级条件的,可向室内装饰主管部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经考核,达不到资质等级的予以降级。
  六、凡取得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或装饰活动。设计、施工资质不得相互代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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