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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5.单位住房资金包括:
  (1)住房出售收入;
  (2)住房租赁收入;
  (3)租赁保证金;
  (4)按房改政策规定应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等资金;
  (5)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转的住房资金和企业从公积金、公益金中提取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6)单位住房资金利息收入;
  (7)其它按规定由单位支配、使用的住房资金。
  三、单位住房资金的存储
  6.单位住房资金全额存入当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专项用于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或住房建设。
  7.购、建房单位按规定把单位售房收入和其它住房资金存入当地管理中心开设的银行专户后,方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单位购、建房贷款。
  8.单位住房资金存入管理中心开设的银行专户后,按3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四、单位住房资金的支取
  9.单位按以下支取范围支用其单位住房资金:
  (1)购、建单位职工住宅;
  (2)补贴提租增支超过合理负担的困难职工家庭;
  (3)单位职工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
  (4)偿还单位购建职工自住房的贷款本息;
  (5)房改政策规定的其它开支。
  10.售房款用于购、建职工住房时,最多不得超过单位实际售房收入存量的80%,其余20%用于按规定可由单位负担的公共部位维修开支和其它备用开支;租金收入在保证租赁住房维修、管理支出的前提下,可用于新增住房的投资。
  11.支取单位住房资金时,支取单位需凭有关部门批准的购、建、修住房证明文件或房改部门审定的房改所需资金使用证明文件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到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12.单位购、建职工住房时,在支用了本单位住房资金后,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
  13.经管理中心批准,支取本单位住房资金或向管理中心贷款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单位,需将资金或贷款的使用情况按要求报管理中心。
  五、单位住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4.各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是单位住房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单位住房资金余额的使用计划及其它有关管理政策,由领导小组确定,财政部门对单位住房资金管理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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