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管理中心的职责:
(1)核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2)督促各单位按时汇缴住房公积金。
(3)审批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转移等业务。
(4)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并经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5)经政府授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并监督受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6)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核算工作。
(7)偿还住房公积金本息。
(8)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
(9)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增值经营。
(10)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30.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由当地县(市)政府委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要按委托协议的规定,按时向管理中心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接受管理中心、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受托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或服务不好的,政府可变更委托。
31.建立单位、受托银行、管理中心三方建帐和对帐制度,确保三方帐务准确一致。
32.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地用于房改和住房建设。
七、附则
33.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云政办发〔1996〕180号文件规定执行。
34.本办法由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单位住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运营,加快我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单位住房资金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通过房改形成的专项住房资金。
2.单位住房资金由产权单位支配使用,按照“专户存储,统一管理,权属不变,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3.为确保单位住房资金专项用于房改和住房建设,各级住房公积金或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单位住房资金的统一管理。
二、单位住房资金的来源
4.单位住房资金的形成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同时通过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多渠道筹集单位住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