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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调动工作的职工及破产、被兼并或合并企业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名下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19.职工合理支用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留足必要的备付金后,由管理中心按规定安排使用。
  20.管理中心会同房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21.公积金的使用程序:
  (1)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使用申请。
  (2)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和年度使用计划及申请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审定贷款申请,自行组织或委托银行进行资信审查。
  (3)对审查合格的单位或个人,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不能对未经管理中心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发放贷款。
  22.单位贷款额度为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的80%,确有困难的单位,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能超过150%。个人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其实付购、建、大修住房款的60%。
  23.房改单位的购建房贷款,一般要有与贷款金额相当的有价证券、不动产或其他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并有足以承担贷款责任的经济实体进行担保;职工个人的购建房贷款,必须以所购、建、修房产权或与贷款金额相当的有价证券按规定进行抵押。
  24.建立贷款风险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按银行现行办法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计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运营成本。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的呆帐损失,按委托性质应由管理中心承担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报请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并在决算中单独列报。
  25.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贷款必须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凡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的,手续费在贷款利息收入的5%以内确定。
  26.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收入专户内的结余资金,银行按不低于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向管理中心计付利息。委托贷款基金户和结算户内的资金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六、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27.各市、县(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所属管理中心为执行机构。
  管理中心由当地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是代表政府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法人,与房改办挂靠同一部门。管理中心所需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报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由财政拨付或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28.住房公积金历年净收益,由管理中心专项管理,用于弥补亏损和政府批准的其他房改专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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