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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7.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及其单位,分别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
  8.现阶段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各为5%,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县(市)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缴交率分别不得低于10%。
  9.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或上年12月份工资额。工资额的构成按统计局的统计口径确定。
  10.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1)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在成本和费用中列支。
  (2)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单位的事业或经营性收入解决。
  (3)行政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及定额、定向补助的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预算拨付,其中定额、定向补助的事业单位按财政负担工资的比例拨付,差额部分用单位的事业性收入解决。
  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11.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中心交纳,存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12.管理中心必须在受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委托贷款基金户、业务收支结算户以及其它专户。银行要按管理中心要求开设专户并协助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凡委托银行归集公积金的,归集手续费率一般按当年住房公积金实际归集额的0.5%确定。
  13.因停薪留职和其他原因中断工资关系,但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继续缴存。属单位缴交的部分可由个人负担。
  14.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15.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存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和转移
  16.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1)职工购、建自住房或翻建、大修私房以及偿还购房抵押贷款时,可支取本户成员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2)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可支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3)在职职工去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17.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报经管理中心批准后,到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18.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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