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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和
 《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7〕73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为筹集住房资金,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职工个人存储及单位按同等金额为职工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2.各级政府必须在房改领导小组下设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
  3.住房公积金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营,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4.除国务院批准的房改单列部门按本系统的有关规定管理住房公积金外,其余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执行本办法。
  二、范围和对象
  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均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6.上述范围内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均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离退休职工、三资企业的外方员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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