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聘单位为地(州、市)、县(市、区)属单位的,分别报地(州、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三)其他招聘单位分别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四)在省内跨地区招聘的单位,应先经招聘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再经招聘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出省招聘的,报省人事厅审批;
(五)省外来云南招聘的单位,凭招聘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第六条 招聘单位办理人才招聘广告审批手续时,除按规定填写《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审批申请表》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招聘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原登记注册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的需提交单位成立时机构编制部门的批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
(二)招聘广告文稿;
(三)异地招聘的需提交招聘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审批证件;
(四)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件。
第七条 《人才招聘广告审批申请表》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凡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发布的人才招聘广告,应填写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格式为“×人广审(××)××××号”。第一个字代表审查机构,省人事厅简称为“云”,各地、县(市)分别采用简称;括号内的字代表审查年份,后四位字代表广告批准序号。人才招聘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才招聘广告不得发布: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的;
(二)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审查证明的;
(三)审批证明有效期满的;
(四)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
(五)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六)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