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大企业大集团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发〔1997〕64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集中力量搞好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在“九五”期间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选择一批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条件
参照国家确定1000户重点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我省列入大企业大集团战略进行培育的企业,主要从现有生产经营性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选择,以工业为主,适当兼顾其他产业。
入选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产品和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云南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总体要求。
2.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进入全省同行业前三名,技术装备和技术创新能力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3.企业净资产、销售收入、实现税利、出口创汇等主要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
4.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具备深化改革条件,企业管理基础扎实。
5.已经或即将与全国经贸信息网络联网,并按规定准确上报有关数据。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净资产和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亿元,实现税利达到1000万元以上,其中,省级专业厅局转体组建并已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净资产和销售收入分别达到5亿元、实现税利达到1亿元以上的,亦可选择少数企业进行试点。
二、入选企业的确定
全省列入大企业大集团战略培育的企业,分别按国家、省和地州市三个层次确定。
国家重点企业,以国家经贸委等部门确定的名单为准(约20户)。
省重点骨干企业,遵循“定量为主,规模、效益与发展前景统筹考虑”的原则和入选条件以及企业在全省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总数不超过30户。具体名单由省企业改革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按上述要求提出后报省政府审定。
各地州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根据全省生产力布局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具备条件的,有发展前途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总数不超过50户。具体名单由各州市政府、地区行署确定并报省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