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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理论教员应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授课能力,由省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云南省汽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以下简称“教员准教证”),方可上岗执教。
  二、教练员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教练员证、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或相当于中级技术水平,具有五年或10万安全千米的驾驶经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驾驶基本理论知识的教学能力,作风正派的优秀驾驶员担任,年龄在25—55周岁。
  第八条 教练车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和交通部[1990]13号令中规定车辆技术等级划分的二级车以上标准。按规定安装副制动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大客车教练车车长在8米以上;大货车教练车车长在6米以上;小型汽车教练车车长在4.5米以上;其他机动车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车型,按教学需要选用。教练车的车型车况经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选型认定后,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教练车号牌。
  第九条 为适应教学需要,教练备用车按批准规模的10∶1比例配备。
  第十条 驾驶员的培训必须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统编的培训教材。
  第十一条 学员在培训期内,驾驶培训学校对学员的理论培训和驾驶操作累计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一、大客车(仅限于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培训:理论270课时,驾驶操作130学时,车辆维修和故障排除10学时;
  二、大货车驾驶员培训:理论130课时,驾驶操作90学时,车辆维修和故障排除8.5学时;
  三、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理论78课时,驾驶操作68学时,车辆维修和故障排除5学时;
  四、大货车增驾大客车驾驶员培训:理论8课时,驾驶操作20学时;小型汽车增驾大货车驾驶员培训:理论8课时,驾驶操作20学时;大型拖拉机增驾大货车驾驶员培训,理论85学时,驾驶操作50学时。
  五、方向把式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小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电瓶车等准驾记录增驾大货车驾驶员培训:理论104课时,驾驶操作80学时;以上驾驶员增驾小车驾驶员培训:理论56课时,驾驶操作6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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