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单位名称、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有能组织培训,并掌握教学方法的教员、教练员、管理人员。
(4)有与教学相适应的办公、教学、生活设施、维修设备、车间和维修人员。
(5)有与教学规模和培训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教练场地。
⒉经营性教练场地的开业条件
(1)具有能容纳100辆以上教练车同时教练的技术条件。
(2)具有5公里以上的封闭式教练专用公路,道路等级标准在四级以上,并具有城市街道、上下坡道、弯道和桥梁等,教练场内各类交通标志、交通信号齐全。
(3)具有穿桩车位40个以上以及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
第六条 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一、凡需申办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单位,应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二、申办单位应向当地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立项资料:
(一)申办驾校(培训站)的名称、目的、宗旨、培训对象、开办培训车类、规模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三)教学设备、设施、教员、管理人员登记表。
(四)教学场地平面图和场地租用(或征用)证明影印件。
(五)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六)驾驶员的驾驶证、教练员证影印件。
(七)教练车与教练车号牌对照表。
三、各地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根据申办单位的立项申请,实地进行核实提出意见报省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审批。申办者在接到立项审批文件后,应在6个月内按申报规模、开业条件完成筹建。
四、地、州、市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在接到申办单位筹建完毕的报告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办单位凭此证向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准开业。
五、专业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开设的短期驾驶培训专业,按国家教委、劳动部等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许可证》,纳入行业管理。
六、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申请开办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由省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七条 教员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