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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以满足道路运输业发展和社会的需求为宗旨;以实现驾驶员培训行业社会化、公平竞争、政企分离为原则;用科学化、标准化、法制化管理手段来保证培训质量。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职责,维护驾驶员培训行业的正常秩序。
  一、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管理规章、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
  (二)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开业审批,统一印制、管理和发放行业管理的各种证件、票据和标志,核发《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云南省汽车驾驶培训学员证》、《云南省汽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云南省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三)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制定的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制定全省驾驶员培训行业的教学计划,编写统一教材,监督、检查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办学条件和培训质量。
  (四)负责对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资质认定和办学条件进行年度审验,对理论教员的培训、考核、发证,教练车辆车型、车况进行审查、认定。
  (五)负责协调对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各单位提供服务。
  二、地、州、市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管理规章和培训标准,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受理和审查本辖区内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开业申请,对其办学条件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辖区内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培训学员的招生审核,建立学员的培训技术档案,核发学员证、结业证,对教练车辆、教练设备安全、质量进行检验。
  (四)会同当地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对驾驶员培训行业各项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在本省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及经营性教练场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⒈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站的开业条件
  (1)有完善的章程和合法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可承担责任的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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