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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规章及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汽车驾驶
 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制订的《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问题的请示》,请与云政发[1995]90号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规范驾驶员培训市场经营行为,促进驾驶员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交通部《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从事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单位(企业内部行驶的其他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管理按省劳动厅有关规定执行,下同),为本单位自培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提供教练场地的经营性教练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地、州、市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行政区域内汽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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