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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失效]

  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业主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业主公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住宅小区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公约文本统一由地、州、市物业主管部门制订。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对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修改补充后的业主公约须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县级物业管理部门、地、州、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补充后的业主公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下述内容:
  (一)住宅小区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三)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住宅小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四)业主使用其住宅小区内住宅、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五)业主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六)业主对管委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
  (七)房屋维修基金和管理费用的缴交;
  (八)业主在本住宅小区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九)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业主公约在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后,经已入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签字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小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 住宅小区的使用及维护

  第四十条 移交住宅小区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管委会移交下列住宅小区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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