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房住宅,以户为单位一户一票;
(二)单位房、直管公房住宅以及非住宅房屋,以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不足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100平方米计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2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的照此类推。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三)审定管委会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
(四)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住宅小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修改业主公约;
(七)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批准管委会章程。
依据前款一、三、五、六、七、八项所作出的决定和结果须报当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管委会
第十七条 管委会是体现业主大会意志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管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热心于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人员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管委会委员的数额一般为八至十二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
管委会可聘请执行书记员一至二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可在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住宅小区管理费及经营的商业用房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其提取比例由县级物业管理部门以年度确定。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制订章程。章程须经管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管委会的组建应经当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同意,持有关材料向当地政府申请依法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后方能进行活动。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管委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管委会主任为专职,委员可兼职。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会议通知书、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承租人、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