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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失效]

  第九条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公司资格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报审;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管理达标活动;指导、监督各物业管理公司及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以下五项业务管理工作:
  (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二)组织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
  (三)监督住宅小区的交接工作;
  (四)审批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维修养护、房屋修缮工程预决算;
  (五)协调物业管理公司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住宅小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表,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据业主公约和管委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资格后,可接受管委会委托对住宅小区物业统一实施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可视情况在其管理的住宅小区内设置住宅小区管理处(所)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业主行使房屋所有权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业主大会须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活动。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户达到50%以上时,县级物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管委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小区内单位房、直管公房的法人以及年满十八周岁的全体私房业主组成。私房业主不满十八周岁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须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投票数过半通过。投计票的方法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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