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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全封区域内禁止放牧、修枝、割叶、割草和采石、取土。
  第十五条 中幼林的抚育间伐要有计划地进行,并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林业部门应加强现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依法进行林木种子、苗木、竹材及其它林产品的检疫。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引种和销售。
  第十七条 林木采伐实行全额管理,按森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生产生活用材的采伐量,大力推广以煤、电、沼气代柴等节能措施。
  严禁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荒,挖树根,剥活树皮。
  禁止用柴烧石灰、烧砖瓦、酿酒、烘烤茶叶和烟叶。
  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征用国有或集体林地、砍伐林木和在林地采矿、采石、采土的,应按规定报批,依法办理手续后方能施工,并缴纳补偿费。
  第十九条 从事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严禁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经营木材。
  第二十条 山林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时,争议双方在同一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处理。对调处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权属争议未解决前,有争议的林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或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作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兴办林业企业,坚持封山育林,大力造林绿化以及完成发展林业的各项指标的;
  (二)制止、检举、揭发盗砍滥伐和毁林开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推广林业科技措施,引进优良品种,以煤、电、沼气、太阳能代柴和推广节能灶具的;
  (四)当年无森林火灾和无重大毁林案件的乡(镇);
  (五)扑救森林火灾的;
  (六)保护珍稀动、植物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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