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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星云湖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星云湖从事银鱼和其它特种水产品收购、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禁止无证经营。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星云湖取水的,应按有关规定申办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安装机械取水的,应在进水口修筑拦鱼装置。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江川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有突出成绩的;
  (二)保护水质、防治水污染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四)对资源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进行科学研究有突出贡献的;
  (五)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成绩显著的;
  (六)治安管理成绩显著的;
  (七)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的,除分别没收其养殖、打捞、垂钓工具、燃油机动船、加工设备及水产品外,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抗拒、阻碍江川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江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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