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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星云湖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禁止在星云湖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对保护、管理星云湖确需建设的项目,须经江川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星云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转产的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对星云湖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原建成的项目造成星云湖水质污染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水质排放标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进行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县城生活污水造成星云湖水质污染的,由江川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第十四条 禁止在星云湖沿湖面山的大营跳鱼沟至红石岩村、大麦地枣园至海门新西大河口、头咀道班至杨家咀村回头山等地段采砂、取土、开山炸石。确需在面山的其他地段采砂、取土、开山炸石的应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江川县人民政府批准。开采单位必须负责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 禁止在星云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
  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其它酷鱼行为以及使用破坏鱼类资源的渔具、网具捕鱼。
  禁止在鱼类产卵孵化期入湖打捞水草。
  第十六条 禁止在星云湖水域内使用燃油机动船,湖泊管理和科研等确需使用的,报江川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损坏星云湖湖碑、界标、水闸和水文监测、环境监测设施。
  第十八条 在鱼类产卵和速长期,实行封湖禁渔。封湖日期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第十九条 在星云湖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应按规定申办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时限、渔具、网具和起水标准进行作业。
  在星云湖钓鱼的,应办理垂钓证。
  第二十条 在星云湖引进、推广水生物新品种,应经过试验并进行科学论证,由江川县人民政府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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