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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星云湖管理条例

  第五条 星云湖水域及沿岸枣园至新西大河口段公路以下、头咀道班至自来水厂段二级公路以下、大凹红石岩一级抽水站取水口至红坡脚村南段最高水位线外水平距离20米内,其余沿岸最高水位线外水平距离100米以内,为星云湖的管理范围。
  星云湖径流区为保护范围。
  在星云湖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江川县人民政府对星云湖实行统一管理,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星云湖综合治理规划。
  星云湖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江川县人民政府会同玉溪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江川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星云湖的管理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星云湖综合治理规划;
  (三)执行星云湖水量运行规定,协调管理隔河调节闸;
  (四)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入湖船舶;确定封湖禁渔日期;办理捕捞许可证、垂钓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行使水政、渔政行政处罚权,保障正常的水事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六)办理江川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星云湖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江川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对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的森林应加强管理。宜林荒山,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造林绿化。
  第九条 江川县人民政府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沿湖乡、镇,应按各自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星云湖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保护治理星云湖的资金,除收取应缴纳的资源费外,地方财政应列入预算,拨出专款。
  第十一条 禁止在星云湖湖区内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它缩小湖面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向注入星云湖的河道和水域排放超过水质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铅、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向水域排放、倾倒或埋入湖岸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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