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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星云湖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将被《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2号)


  《云南省星云湖管理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3月29日

             云南省星云湖管理条例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川县星云湖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星云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星云湖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统一管理,综合防治。
  第三条 星云湖最高运行水位为1722.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1721.5米。
  星云湖水质的保护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执行。
  第四条 星云湖的湖区属国家所有。
  星云湖的湖区岸线(包括湖堤)由江川县人民政府勘定,并设立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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