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将被《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2号)
《云南省星云湖管理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3月29日
云南省星云湖管理条例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川县星云湖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星云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星云湖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统一管理,综合防治。
第三条 星云湖最高运行水位为1722.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1721.5米。
星云湖水质的保护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执行。
第四条 星云湖的湖区属国家所有。
星云湖的湖区岸线(包括湖堤)由江川县人民政府勘定,并设立界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