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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3号)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已经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3月29日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
        (1996年3月2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审查代表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任期同本届常务委员会任期相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五至九人组成,其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任期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五人组成,其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第三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法审查补选的本级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的本级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代表选举产生以后,县、乡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必须向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书面报告代表当选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选举和补选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常务委员会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书面报告代表当选的情况。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当选代表资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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