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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

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
 (1993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5日公布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抚仙湖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抚仙湖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对抚仙湖要坚持保护的方针,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抚仙湖水域及其集水区。隔河以上星云湖集水区除外。
  第四条 抚仙湖由玉溪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玉溪行署)统一管理。
  第五条 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2.0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1720.5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抚仙湖管理局是玉溪行署统一管理抚仙湖的职能机构,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按照玉溪行署批准的抚仙湖保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实施;
  (三)行使水政渔政航政行政处罚权,维护正常的水事活动和渔业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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