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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三条 车站、机场、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自设专人清扫保洁;单位和居民院的环境卫生应自行组织打扫,经常保持清洁。
  第二十四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浴室、理发室等服务行业,要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二十五条 各类市场、营业摊点、车辆停放场地、广场及沿街空地,由收取管理费的部门负责设专人清扫保洁,也可由收取单位委托场地所在地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废弃物按规定倾倒,污水引入下水道内。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及环境卫生作业所需要的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社会需要,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更新计划。
  第二十八条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新建、改建民用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道,并修建清运垃圾车辆通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权对应当配套的环卫设施设置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修建公共厕所和垃圾台等环卫设施应注意外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厕的须明显易找,垃圾台应道路畅通,垃圾箱应密闭。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设立垃圾消纳处理场,对垃圾、粪便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清扫。照明、粪坑盖板等设施应保持完好,要定期喷洒药物,做到无蛆、无蝇、无外溢。其他厕所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影剧院、医院、车站、机场、公园、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食品、水果、蔬菜等各类商店及饭店、餐厅、宾馆、旅馆、招待所等服务行业都应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搬动、拆除、损坏公共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搬迁,必须征得区以上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办理,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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