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区内禁止饲养牛、马、猪、羊等家畜和鸡、鸭、鹅等家禽。
第十四条 一切售货、饮食摊点,必须保持摊位整洁、周围卫生,并自备器具回收废弃物。
严禁以明火炉灶在街上经营。中华路不准占道经营;其余主干道未经批准不得摆摊设点。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做好本居住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保洁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健全清扫制度,明确责任,保持经常性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 市、区公安、卫生、环保、规划、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爱委会办公室等部门,应按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均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礼貌待人、不徇私情。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街道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由环境卫生专业队和街道清洁队负责。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粪便应及时清运,并按规定时间作业。
第十九条 沿街的交通护拦、广告栏、宣传栏、招牌、橱窗、垃圾桶、垃圾池、果皮箱等,由设置单位负责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条 市政管理部门、河道管理部门清掏出的积沙井污泥和河道淤泥应及时清除。街道小巷下水道应保持畅通,堵塞的下水道应及时清理疏通。
第二十一条 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和美观、栽培、修整作业的渣土和枝叶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二条 市内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商店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临街住户应按街道办事处划分的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区(段)承担清扫保洁任务,保持门前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