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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2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24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15日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和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贯彻社会监督的原则。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并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树立讲卫生光荣、尊重清洁工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阻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交纳卫生费的义务。
  第七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受委托清扫、清运、处理垃圾、粪便或其他废弃物时,实行有偿服务,使用全市统一的环境卫生费收据。环境卫生费必须用于环境卫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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