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学杂费收入中提取15%的经费;
2、从省财政核拨高校的奖贷学金总额中提取40%经费。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由学校制定。
第十条 鼓励部门和地区设立定向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所需经费根据定向人数、评定等级所计算的金额,由有关部门和地区提供。
第三章 贷学金
第十一条 为了帮助并轨院校中经济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解决全部或部分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由学校向学生提供贷学金。贷学金系国家向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贷学金的发放、减免和回收等全部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贷学金由以下渠道筹措:
1、学校从每年学杂费总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
2、学校从省财政每年核拨高校奖贷学金总额中提取35%的经费;
3、回收的贷学金。
第十三条 困难学生申请贷学金的数额平均按每人每年500元掌握,但最高贷学金额度不超过800元,享受贷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专科学生的30%。
第十四条 申请贷学金的条件和偿还形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五条 设立勤工助学基金,是为了使高等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具有可靠、稳定的经费来源,使困难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得到有效资助,以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1、从学杂费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
2、从省财政核拨高校奖贷学金中提取25%的经费;
3、省财政拨付的特困生专项经费;
4、基金增值。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
1、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各校必须优先安排特困生和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2、对通过勤工助学方式进行资助仍难以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可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平均每生每年500元的标准从该基金中统筹一部分经费,根据特困生困难程度划分层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困难补助。
第五章 减免学杂费
第十八条 并轨院校要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好困难学生上大学的问题,认真贯彻减免学杂费政策,保证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