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并轨院校实行奖、贷、勤、减、免、补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及省政府审定的《关于1996年贵州省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为了在并轨院校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生奋发学习和对困难学生和特困生给予经济资助,保证他们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并轨院校必须从当年学杂费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比例的经费,用于建立奖(奖学金)、贷(贷学金)、勤(勤工助学基金)、减、免(减免学杂费)、补(补助困难学生)等一系列并轨政策的配套措施。
第三条 各并轨院校要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其包括减免学杂费在内的各类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进行宣传,解除经济困难考生及其家长的疑虑,保证合格新生按规定入校学习。
第二章 奖学金
第四条 奖金学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定向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15%评定。具体标准由并轨院校自行确定,其中一等奖的标准不得超过平均收费标准。学校可在奖学金经费总额内,适当降低一、二等奖学金的比例和标准,增设单项奖,但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的人数比例应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35%以内。
第七条 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新生入学后在第二学期开学进行评定。
第八条 优秀奖学金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