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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发布日期:2004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8日)修改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已于1996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1996年11月29日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1996年11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规范职业中介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市场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力市场,是指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劳动者择业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活动及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招聘人员、择业求职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劳动力市场遵循自主用人、自由择业、平等竞争、公正服务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选择和劳动者合理流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稳定社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二)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进行劳动力宏观调控、管理、培训、协调本地劳动力的输出和外地劳动力的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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