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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失效]

第四章 优惠办法

  第二十二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除享受《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规定的权益外,还可就鼓励开发的项目进行单项洽淡,商定其它优惠条件。
  国内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乡居民在开发区兴办或与其他投资者联合兴办企业,除享受《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规定的权益外,属鼓励开发的项目还可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
  民营科技企业除享受《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开发区可成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进出口公司,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拓展开发区的对外贸易。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料和辅助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办理保、免税手续后,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贫困地区在开发区兴办生产型企业,实行原地注册,在开发区办厂、利益返还的原则,可按合同规定分回产值、税收、利润。
  第二十六条 参与土地开发经营的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已开发土地的使用权,有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兴办企业。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企业可依法自行确定用工形式、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奖金、津贴制度。
  第二十八条 简化开发区内商务人员的进出境管理程序,可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安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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